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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實習訴訟輔導員暨志願服務工作人員志願服務實施計畫 第 7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柒、管理與考 一、訴輔員及司法志工應遵守本院有關規定或決議,並受訴訟輔導科人員、書記官長及院長之指揮監督。 二、訴輔員及司法志工應依值勤時間準時到勤並簽到,值勤表由訴輔員及司法志工所選出之隊長或由本院排定,如因故無法值勤者,由其自行調班,若因故無法繼續參與服務者,應以書面或口頭敘明原因,通知本院退出服務行列。 三、訴輔員及司法志工提供服務時,應本便民、禮民服務宗旨,以誠懇和藹態度為之,服裝儀表應端莊整齊。 四、訴輔員及司法志工有下列各款情形者,本院得隨時停止其服務工作或不再續(任)聘,有意見者得提出申訴: (一)於二個月內無故未參加值勤服務達三次以上或連續未參與服務達二個月以上者。 (二)違反有關服務規定或言行有損法院形象者。 (三)服務態度不佳、或有其他不適任情形者。 五、訴輔員及司法志工其成員各達十人以上者,應各成立服務隊,並設隊長、副隊長各一人,由隊員自行推選產生。隊長負責管理隊內事務,分配工作及溝通協調。副隊長協助隊長處理事務。隊長遇缺時,由副隊長遞補,再另行推選副隊長。各服務隊並應自行擬定服務守則,作為參與服務時之指導,服務守則經本院核定後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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