柒、管理與考核 一、訴輔員及司法志工應遵守本院有關規定或決議,並受訴訟輔導科人員、書記官長及院長之指揮監督。 二、訴輔員及司法志工應依值勤時間準時到勤並簽到,值勤表由訴輔員及司法志工所選出之隊長或由本院排定,如因故無法值勤者,由其自行調班,若因故無法繼續參與服務者,應以書面或口頭敘明原因,通知本院退出服務行列。 三、訴輔員及司法志工提供服務時,應本便民、禮民服務宗旨,以誠懇和藹態度為之,服裝儀表應端莊整齊。 四、訴輔員及司法志工有下列各款情形者,本院得隨時停止其服務工作或不再續(任)聘,有意見者得提出申訴: (一)於二個月內無故未參加值勤服務達三次以上或連續未參與服務達二個月以上者。 (二)違反有關服務規定或言行有損法院形象者。 (三)服務態度不佳、或有其他不適任情形者。 五、訴輔員及司法志工其成員各達十人以上者,應各成立服務隊,並設隊長、副隊長各一人,由隊員自行推選產生。隊長負責管理隊內事務,分配工作及溝通協調。副隊長協助隊長處理事務。隊長遇缺時,由副隊長遞補,再另行推選副隊長。各服務隊並應自行擬定服務守則,作為參與服務時之指導,服務守則經本院核定後實施。
根據法規《臺灣高等法院實習訴訟輔導員暨志願服務工作人員志願服務實施計畫第7條》,針對管理與考核的規定,可以進行以下釋義: 一、訴輔員及司法志工應遵守本院有關規定或決議,並受訴訟輔導科人員、書記官長及院長之指揮監督。 這項規定意味著訴輔員及司法志工在執行工作時必須遵守高等法院的相關規定和決議。同時,他們也需要接受訴訟輔導科人員、書記官長和院長的指揮和監督。 二、訴輔員及司法志工應依值勤時間準時到勤並簽到,值勤表由訴輔員及司法志工所選出之隊長或由本院排定,如因故無法值勤者,由其自行調班,若因故無法繼續參與服務者,應以書面或口頭敘明原因,通知本院退出服務行列。 這項規定要求訴輔員及司法志工按照值勤時間準時到勤並簽到。值勤表由訴輔員及司法志工選出的隊長負責製定,或由本院安排。如果出現無法值勤的情況,人員可以自行調班,但需要書面或口頭告知原因。如果無法繼續參與服務,也需要通知本院並解除服務。 三、訴輔員及司法志工提供服務時,應本便民、禮民服務宗旨,以誠懇和藹態度為之,服裝儀表應端莊整齊。 這項規定要求訴輔員及司法志工在提供服務時要秉持便民和禮民的宗旨,以真誠友善的態度對待服務對象。同時,他們的服裝儀表應該整齊端莊。 四、訴輔員及司法志工有下列各款情形者,本院得隨時停止其服務工作或不再續(任)聘,有意見者得提出申訴: (一)於二個月內無故未參加值勤服務達三次以上或連續未參與服務達二個月以上者。 (二)違反有關服務規定或言行有損法院形象者。 (三)服務態度不佳、或有其他不適任情形者。 根據這些規定,如果訴輔員及司法志工具備以下情況之一,法院有權隨時終止他們的服務工作或不再續聘,而且受影響的人可以提出申訴: (一)無故未參加值勤服務次數達到三次以上,或連續未參與服務達到二個月以上。 (二)違反相關服務規定,或言行有損法院形象。 (三)服務態度不佳,或有其他不適任情形。 五、訴輔員及司法志工其成員各達十人以上者,應各成立服務隊,並設隊長、副隊長各一人,由隊員自行推選產生。隊長負責管理隊內事務,分配工作及溝通協調。副隊長協助隊長處理事務。隊長遇缺時,由副隊長遞補,再另行推選副隊長。各服務隊並應自行擬定服務守則,作為參與服務時之指導,服務守則經本院核定後實施。 這項規定要求訴輔員及司法志工在成員人數達到十人以上時,應成立服務隊。每個服務隊應該選出一位隊長和一位副隊長,由隊員自行推選產生。隊長負責管理隊內事務,分配工作並進行溝通協調。副隊長協助隊長處理事務。如果隊長缺席,由副隊長代替,之後再次進行副隊長選舉。每個服務隊應該制定服務守則,作為參與服務時的指導文件。服務守則經本院核定後才可實施。 這些規定是根據臺灣高等法院實習訴訟輔導員暨志願服務工作人員志願服務實施計畫第7條所提供的資料進行釋義,並以最新法規為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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