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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實習訴訟輔導員暨志願服務工作人員志願服務實施計畫 第 6 條

陸、運用 一、服務時間-配合法院上班時間(上午九時至十二時,下午二時至五時為範圍),分上下午各一個時段,每次服務以三小時為原則。訴輔員利用課餘時間,自由登記,由學校統一通知本院,再由本院安排時間。司法志工則自行協調後通知本院或由本院統一安排時間。 二、任期-訴輔員及司法志工任期一年。訴輔員任期自實際到院服務日起算,不發聘書。司法志工於實際參與服務工作滿二個月,且績效良好者,由本院發給聘書。訴輔員及司法志工服務成績優良者,期滿後均得續任(聘)。 三、訴輔員及司法志工執行服務工作時,應穿著本院製作之「訴訟輔導員」、「志願服務人員」背心,司法志工並應佩戴本院製發之識別證。司法志工於輪值時應逐日紀錄「司法志工工作日誌簿」(如附件),於隔週上班日送閱。訴輔員之背心由本院統一保管,司法志工之背心及識別證於聘任期間交個人自行保管,期滿時應繳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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