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實習訴訟輔導員暨志願服務工作人員志願服務實施計畫 第 5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伍、教育訓練 一、於參與服務工作前,先定期為訴輔員及司法志工辦理講習,以講解有關服務項目、服務要領、注意事項等內容,並引導介紹認識辦公環境與觀摩工作概況。 二、於參與服務工作後,每隔四至六個月舉行訴輔員及司法志工座談會乙次,檢討工作績效及溝通工作經驗、心得與服務理念,另不定期舉辦有關服務資訊之講習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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