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實習訴訟輔導員暨志願服務工作人員志願服務實施計畫 第 4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肆、服務項目 一、訴輔員部分: (一)輔導有關訴訟、少年保護、強制執行、破產、消費者債務清理、調解、公證、提存及其他非訟事件等進行之手續。 (二)輔導上訴、聲請檢察官上訴、抗告、聲請再審之手續。 (三)輔導繳納訴訟費、差旅費及其他費用。 (四)輔導報到、遞狀、聲請定期、延展期日、閱覽卷宗等。 (五)答復有關民、刑訴訟及非訟事件程序之詢問。 (六)答復當事人有關裁判主文及案件進行情形之詢問。 (七)輔導辦理具保、責付、撤銷羈押、撤銷通緝、撤銷收容手續。 (八)輔導辦理發還刑事保證金、贓證物款及其他依法應辦退庫發還款項。 (九)輔導請領裁判書類正本、裁判確定證明書及其他應送達或發還之文書。 (十)洽辦法律扶助。 (十一)輔導或代為撰繕書狀。 (十二)宣導法律常識。 (十三)其他便民服務事項。 二、司法志工部分: (一)引導洽公民眾至承辦單位。 (二)老弱、殘障之扶持。 (三)接受民眾詢問或引導至訴訟輔導科辦理服務之事項。 (四)維護大廈內整潔及秩序。 (五)宣導各類服務事項。 (六)協助引導來院參觀之學生及團體或民眾。 (七)其他親民服務性工作。 (八)具有相當之法律知識者,並得協助辦理前揭訴輔員之服務事項。 (九)協助引導法庭報到事宜。 (十)協助各科室相關業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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