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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實習訴訟輔導員暨志願服務工作人員志願服務實施計畫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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肆、服務項目 一、訴輔員部分: (一)輔導有關訴訟、少年保護、強制執行、破產、消費者債務清理、調解、公證提存及其他非訟事件等進行之手續。 (二)輔導上訴、聲請檢察官上訴、抗告聲請再審之手續。 (三)輔導繳納訴訟費、差旅費及其他費用。 (四)輔導報到、遞狀、聲請定期、延展期日、閱覽卷宗等。 (五)答復有關民、刑訴訟及非訟事件程序之詢問。 (六)答復當事人有關裁判主文及案件進行情形之詢問。 (七)輔導辦理具保責付撤銷羈押撤銷通緝、撤銷收容手續。 (八)輔導辦理發還刑事保證金、贓證物款及其他依法應辦退庫發還款項。 (九)輔導請領裁判書類正本、裁判確定證明書及其他應送達或發還之文書。 (十)洽辦法律扶助。 (十一)輔導或代為撰繕書狀。 (十二)宣導法律常識。 (十三)其他便民服務事項。 二、司法志工部分: (一)引導洽公民眾至承辦單位。 (二)老弱、殘障之扶持。 (三)接受民眾詢問或引導至訴訟輔導科辦理服務之事項。 (四)維護大廈內整潔及秩序。 (五)宣導各類服務事項。 (六)協助引導來院參觀之學生及團體或民眾。 (七)其他親民服務性工作。 (八)具有相當之法律知識者,並得協助辦理前揭訴輔員之服務事項。 (九)協助引導法庭報到事宜。 (十)協助各科室相關業務。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上述法規中的臺灣高等法院實習訴訟輔導員暨志願服務工作人員志願服務實施計畫第 4 條,志願服務的內容主要包括訴輔員和司法志工兩部分。 訴輔員的服務項目有以下幾個方面: 1. 協助指導有關訴訟、少年保護、強制執行、破產、消費者債務清理、調解、公證、提存以及其他非訟事件等相關手續。 範例:幫助當事人了解破產程序,填寫相應的表格,協助解答相關問題。 2. 協助指導上訴、聲請檢察官上訴、抗告、聲請再審等相關手續。 範例:解釋上訴程序的要求,提供相關資訊,協助填寫上訴申請表格。 3. 協助指導繳納訴訟費、差旅費以及其他費用相關事宜。 範例:協助當事人了解相關費用的支付方式和程序,提供繳費的指引和建議。 4. 協助指導報到、遞狀、聲請定期、延展期日、閱覽卷宗等程序。 範例:解釋報到程序,提供相關文件的遞交方式,指導申請延長期限或查閱卷宗的方法。 5. 回答有關民事訴訟、刑事訴訟以及非訟事件程序的詢問。 範例:解釋訴訟程序的基本流程,回答當事人對訴訟程序的疑問。 6. 回答當事人對裁判主文以及案件進行情形的詢問。 範例:解釋判決書的內容,解答當事人對案件進展的疑問。 7. 協助辦理具保、責付、撤銷羈押、撤銷通緝、撤銷收容等手續。 範例:提供法律意見,協助當事人申請釋放、撤銷羈押等程序。 8. 協助辦理發還刑事保證金、贓證物款和其他依法應辦的退庫款項事宜。 範例:指導當事人申請退還保證金,提供相關文件和程序的指引。 9. 協助請領裁判書類正本、裁判確定證明書和其他應送達或發還的文書。 範例:協助當事人申請裁判書的正本或其他相關文件。 10. 協助處理法律扶助相關事宜。 範例:提供法律援助的申請程序和要求,協助當事人確保獲得合法的法律援助。 11. 協助撰繕書狀。 範例:提供法律意見,幫助當事人撰寫法律文件和書狀。 12. 宣導法律常識。 範例:進行法律講座和宣導活動,提供法律知識和資訊給義務服務對象。 13. 其他便民服務事項。 範例:提供其他相關的法律協助和服務。 司法志工的服務項目包括: 1. 引導民眾至相應的承辦單位。 範例:指導民眾前往訴訟輔導科辦理相關申辦事宜。 2. 協助老弱和殘障人士。 範例:提供協助給需要特別關注和支持的人群。 3. 接受民眾詢問或引導至訴訟輔導科辦理相關服務。 範例:回答民眾對法律問題的詢問,指引他們尋求相關法律協助。 4. 維護機構的整潔和秩序。 範例:協助保持法院內部的環境整潔和秩序。 5. 宣導各種服務事項。 範例:向民眾宣傳相關法律服務,提供相關資訊和建議。 6. 協助引導學生、團體或民眾參觀法院。 範例:協助安排學生和團體參觀法院,提供相關導覽和指引。 7. 其他親民服務性工作。 範例:提供其他便民服務和法律協助事項。 以上是根據臺灣高等法院實習訴訟輔導員暨志願服務工作人員志願服務實施計畫第 4 條所進行的釋義,其參考資料來源為該法規本身。

  • 少年名詞
  • 強制執行名詞
  • 消費者名詞
  • 公證名詞
  • 提存名詞
  • 非訟事件名詞
  • 上訴名詞
  • 抗告名詞
  • 聲請再審名詞
  • 期日名詞
  • 裁判名詞
  • 主文名詞
  • 具保名詞
  • 責付名詞
  • 撤銷羈押名詞
  • 撤銷名詞
  • 通緝名詞
  • 收容名詞
  • 刑事保證金名詞
  • 送達名詞
  • 前揭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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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實習訴訟輔導員暨志願服務工作人員志願服務實施計畫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實習訴訟輔導員暨志願服務工作人員志願服務實施計畫第 4 條規定:「肆、服務項目 一、訴輔員部分: (一)輔導有關訴訟、少年保護、強制執行、破產、消費者債務清理、調…」(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臺灣高等法院實習訴訟輔導員暨志願服務工作人員志願服務實施計畫第 4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