捌、福利與保障 一、訴輔員及司法志工均為不占機關職缺之無給職,自願義務協助本院有關服務,但其一次服務達三小時以上者,得視本院經費情況酌予補助交通及誤餐費。 二、訴輔員及司法志工服務滿一年以上,總服務時數達二百小時以上(自九十年一月二十日開始採計),成績優良者,得報由本院給予適當獎勵,本院並酌情通知其所屬學校予以獎勵,或於本院有關會議時給予表揚。 三、本院員工文康活動或歲末聯歡等,得邀請訴輔員及司法志工參加。 四、為保障司法志工之權益,應依志願服務法有關規定為其辦理意外事故保險,及發給服務證與服務紀錄冊。又對於參與服務成績良好之訴輔員或司法志工,因升學、進修、就業或其他原因須志願服務績效證明者,得發給服務績效證明書。 五、訴輔員及司法志工進行志願服務時,因故意或重大過失不法侵害他人權利,如本院依法應負損害賠償責任,本院於賠償後,得對該行為人求償。
根據上述法規進行逐條釋義如下: 捌、福利與保障 一、訴輔員及司法志工為自願協助本院服務且均為無給職,但一次服務達三小時以上者,可以視本院經費情況酌予補助交通及誤餐費。這表示訴輔員及司法志工在自願服務期間,如果每次服務時間超過三小時,依據本院經費情況可以獲得交通費和誤餐費的補助。 二、訴輔員及司法志工在服務滿一年以上且總服務時數達二百小時以上(自九十年一月二十日開始計算),並且成績優良,可以獲得本院給予的適當獎勵,同時本院也可以考慮通知其所屬學校給予獎勵,或者在本院的相關會議上予以表揚。這表示訴輔員及司法志工在滿足條件後,可以獲得本院的獎勵並且可能得到所屬學校的獎勵,另外也有可能在相關會議上被表揚。 三、訴輔員及司法志工可以受邀參加本院員工的文康活動或歲末聯歡等。這表示訴輔員及司法志工有機會參與本院員工的文康活動或年底聚會等。 四、為保障司法志工的權益,本院應根據志願服務法的規定,為其辦理意外事故保險,並且發給服務證和服務紀錄冊。另外,對於參與服務成績良好的訴輔員或司法志工,如果因升學、進修、就業或其他原因需要志願服務績效證明,可以發給服務績效證明書。這表示本院會為司法志工提供意外事故保險,並且發給相應的證明文件,以保障其權益。 五、訴輔員及司法志工在進行志願服務時,如果因故意或重大過失不法侵害他人權利且本院需負損害賠償責任,本院在賠償後有權對該行為人進行追償。這表示如果訴輔員或司法志工在志願服務中故意或重大過失地侵害他人權利,且本院需要對此進行賠償,本院有權向該行為人追討相應的賠償金額。 參考資料:臺灣高等法院實習訴訟輔導員暨志願服務工作人員志願服務實施計畫第8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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