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實習訴訟輔導員暨志願服務工作人員志願服務實施計畫 第 8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捌、福利與保障 一、訴輔員及司法志工均為不占機關職缺之無給職,自願義務協助本院有關服務,但其一次服務達三小時以上者,得視本院經費情況酌予補助交通及誤餐費。 二、訴輔員及司法志工服務滿一年以上,總服務時數達二百小時以上(自九十年一月二十日開始採計),成績優良者,得報由本院給予適當獎勵,本院並酌情通知其所屬學校予以獎勵,或於本院有關會議時給予表揚。 三、本院員工文康活動或歲末聯歡等,得邀請訴輔員及司法志工參加。 四、為保障司法志工之權益,應依志願服務法有關規定為其辦理意外事故保險,及發給服務證與服務紀錄冊。又對於參與服務成績良好之訴輔員或司法志工,因升學、進修、就業或其他原因須志願服務績效證明者,得發給服務績效證明書。 五、訴輔員及司法志工進行志願服務時,因故意或重大過失不法侵害他人權利,如本院依法應負損害賠償責任,本院於賠償後,得對該行為人求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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