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廣播系統使用要點 第 1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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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臺灣高等法院 (下稱本院) 因公務需要,於司法大廈、法庭大廈暨民事庭大廈本院各辦公場所所裝設之廣播系統 (下稱本系統) ,為發揮設備功能及方便管理,乃訂定本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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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對於這個問題,根據提供的資訊,沒有具體提到「臺灣高等法院廣播系統使用要點第 1 條」的內容,也沒有提供相關的參考資料。因此,我無法就這個特定的法規進行逐條釋義或提供相關的範例。
- 民事庭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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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