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臺灣高等法院 (下稱本院) 因公務需要,於司法大廈、法庭大廈暨民事庭大廈本院各辦公場所所裝設之廣播系統 (下稱本系統) ,為發揮設備功能及方便管理,乃訂定本要點。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全國法規資料庫來源異動 93.11.22
臺灣高等法院廣播系統使用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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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本院同仁或庭科室因公務或緊急情況,有宣布週知之必要時,得使用本系統轉知同仁。
三、欲使用本系統者,應以書面 (如附件) 向總務科登記,民庭大廈向法警室登記,行政業務事項經書記官長、審判業務事項經行政庭長核准後,由總務科或法警室負責操作。但情況緊急時,得先以口頭敘明理由直接向總務科登記使用,事後再補行核備。
臺灣高等法院廣播系統使用申請書
年 月 日┌────┬────────────────┬──────┐│申請單位│申請人 │ 主管核章 │├────┼───┬─────┬──────┼──────┤│ │職 稱│姓 名│電話 (分機) │ ││ ├───┼─────┼──────┤ ││ │ │ │ │ ││ │ │ │ │ ││ │ │ (簽章) │ │ │├────┴───┴────┬┴──────┴──────┤│廣 播 期 日 │廣 播 時 段 │├─────────────┼──────────────┤│ 年 月 日│ 午 時 分 │├─────────────┼──────────────┤│廣 播 地 點 │廣 播 所 需 時 間 │├─────────────┼──────────────┤│□司法大廈 │ ││ │ ││□民事庭大廈 │ │├────┬────────┴──────────────┤│廣播內容│ ││ │ ││ │ ││ │ ││ │ │├────┴──┬───────┬──────┬─────┤│承 辦 人 員│總務科 主管核│書記官長核章│備註或意見││ │法警室 章 │ │ │├───────┼───────┼──────┼─────┤│ │ │ │ ││ │ │ │ ││ │ │ │ │└───────┴───────┴──────┴─────┘
四、本系統主機計有二套,分置於司法大廈一樓電話總機房及民事庭大廈一樓法警室,廣播方式可採主機廣播或電話分機密碼連線直接廣播。
五、本系統廣播範圍,分為全區廣播及分區廣播兩種。分區廣播時可依系統既有分區任何一區或數區併行為之。
六 使用本系統時,應注意禮節及選擇適當廣播時間。
七 廣播內容不得有違法或妨害公共秩序、善良風俗之情形。
八 經核准播放音樂者,應選擇適當時段播放,每次以不超過十分鐘為原則。
九 本要點奉 院長核定後施行,修正時亦同。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 臺灣高等法院廣播系統使用要點全文共 9 條,最新異動日為 93.11.22,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 本頁為全國法規資料庫公開法規全文之整理呈現,非正式公布文本;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LawPlayer 整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