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廣播系統使用要點 第 7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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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 廣播內容不得有違法或妨害公共秩序、善良風俗之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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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臺灣高等法院廣播系統使用要點第 7 條規定,廣播內容不得有違法或妨害公共秩序、善良風俗之情形。這表示在廣播內容中,禁止有任何違反法律、破壞社會秩序或善良風俗的情節。例如,在廣播節目中不得宣揚暴力、色情、恐怖等不良內容,並禁止播送違法或具有侵犯他人權益的內容。依照法院的裁判書或判決書,違反這項規定的廣播系統經營者可能會受到相應的罰款或其他處分。
- 公共秩序名詞
- 善良風俗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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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