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廣播系統使用要點 第 8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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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 經核准播放音樂者,應選擇適當時段播放,每次以不超過十分鐘為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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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法規,《臺灣高等法院廣播系統使用要點》第8條規定,經核准播放音樂的單位應該在選擇適當的時段播放,每次播放的時長原則上不得超過十分鐘。這個規定旨在管理廣播系統的使用,以確保音樂的播放符合規範和合理範圍內。然而,根據上述的資料,我們無法確定這個條款是否與該案件有直接關聯或應用,因為上述資料並未提及廣播系統使用要點的具體違規情況。所以無法提供與上述資料有關的法條範例。
- 核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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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