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廣播系統使用要點 第 4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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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本系統主機計有二套,分置於司法大廈一樓電話總機房及民事庭大廈一樓法警室,廣播方式可採主機廣播或電話分機密碼連線直接廣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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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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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民事庭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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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