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廣播系統使用要點 第 3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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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欲使用本系統者,應以書面 (如附件) 向總務科登記,民庭大廈向法警室登記,行政業務事項經書記官長、審判業務事項經行政庭長核准後,由總務科或法警室負責操作。但情況緊急時,得先以口頭敘明理由直接向總務科登記使用,事後再補行核備。 臺灣高等法院廣播系統使用申請書 年 月 日┌────┬────────────────┬──────┐│申請單位│申請人 │ 主管核章 │├────┼───┬─────┬──────┼──────┤│ │職 稱│姓 名│電話 (分機) │ ││ ├───┼─────┼──────┤ ││ │ │ │ │ ││ │ │ │ │ ││ │ │ (簽章) │ │ │├────┴───┴────┬┴──────┴──────┤│廣 播 期 日 │廣 播 時 段 │├─────────────┼──────────────┤│ 年 月 日│ 午 時 分 │├─────────────┼──────────────┤│廣 播 地 點 │廣 播 所 需 時 間 │├─────────────┼──────────────┤│□司法大廈 │ ││ │ ││□民事庭大廈 │ │├────┬────────┴──────────────┤│廣播內容│ ││ │ ││ │ ││ │ ││ │ │├────┴──┬───────┬──────┬─────┤│承 辦 人 員│總務科 主管核│書記官長核章│備註或意見││ │法警室 章 │ │ │├───────┼───────┼──────┼─────┤│ │ │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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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上述提供的資料,無法確定臺灣高等法院廣播系統使用要點第 3 條的內容是什麼。資料中提到有關使用該系統的程序和要求,包括以書面向相關科室登記,並經過審核和核准方可使用。然而,資料中並未提及具體的使用要點內容。由於沒有其他提供的資訊或參考文獻,無法進一步解釋或釐清該法條的內容和範例。
- 書記官名詞
- 核名詞
- 民事庭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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