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指定辯護案件作業流程 第 4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肆、第貳點一之(二)、三、四、第?點等規定,於審判長指定律師為訴 訟參與人之代理人者,準用之。 第貳點一之(二)、三、四、第?點等規定,於本院指定律師為少年 之輔佐人者,準用之。

這條法條還沒有人寫下共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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肆、第貳點一之(二)、三、四、第?點等規定,於審判長指定律師為訴 訟參與人之代理人者,準用之。 第貳點一之(二)、三、四、第?點等規定,於本院指定律師為少年 之輔佐人者,準用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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