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指定辯護案件作業流程 第 4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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肆、第貳點一之(二)、三、四、第?點等規定,於審判長指定律師為訴 訟參與人之代理人者,準用之。 第貳點一之(二)、三、四、第?點等規定,於本院指定律師為少年 之輔佐人者,準用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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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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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代理人名詞
- 少年名詞
- 輔佐人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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