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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指定辯護案件作業流程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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肆、第貳點一之(二)、三、四、第?點等規定,於審判長指定律師為訴 訟參與人之代理人者,準用之。 第貳點一之(二)、三、四、第?點等規定,於本院指定律師為少年輔佐人者,準用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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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提供的內容,沒有看到臺灣高等法院指定辯護案件作業流程第 4 條的相關資訊,無法進行釋義或提供相關範例。

  • 代理人名詞
  • 少年名詞
  • 輔佐人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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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指定辯護案件作業流程 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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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指定辯護案件作業流程第 4 條規定:「肆、第貳點一之(二)、三、四、第?點等規定,於審判長指定律師為訴 訟參與人之代理人者,準用之。 …」(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臺灣高等法院指定辯護案件作業流程第 4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