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加強清理民刑事視為不遲延案件業務計畫 第 1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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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依據:高等法院及其分院處務規程第十條、臺灣高等法院辦事要點第十五點第四款、第十六點第一項第九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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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臺灣高等法院加強清理民刑事視為不遲延案件業務計畫第1條,其法源依據包括高等法院及其分院處務規程第十條、臺灣高等法院辦事要點第十五點第四款、第十六點第一項第九款。以下是對相關法規的解釋: 1. 高等法院及其分院處務規程第十條:這是依據高等法院的組織法規所訂定的條款,具體內容需要參考臺灣高等法院相關公告及文件。這條規定可能涉及高等法院的組織架構、職權範圍以及一些程序性事項。 2. 臺灣高等法院辦事要點第十五點第四款:這是臺灣高等法院在辦理案件時所遵循的指導方針之一。具體內容可能包括案件調度、審理程序等方面的要求,以確保案件能夠及時處理。 3. 臺灣高等法院辦事要點第十六點第一項第九款:這可能是臺灣高等法院在案件處理中需要特別注意的一些事項。具體內容可能涉及案件管轄、證據收集等方面的規定。 由於合法的逐條釋義需要參考實際的法律文件及相關解釋性判決,我無法提供具體的範例。建議您參考臺灣高等法院的判例資料或相關研究文獻,以獲取更詳細的資訊。
- 第十條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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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