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依據:高等法院及其分院處務規程第十條、臺灣高等法院辦事要點第十五點第四款、第十六點第一項第九款。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全國法規資料庫來源異動 102.02.23
臺灣高等法院加強清理民刑事視為不遲延案件業務計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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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目標:為瞭解本院有關民、刑事視為不遲延案件之原因及實際辦理情形等,俾改進缺夫,提高司法效能,落實司法革新目標。
三、檢查人員:本院民刑各庭庭長。
四、檢查方式:民事每三月檢查一次,刑事每半年檢查一次。分別請民、刑庭輪分檢查庭長(或審判長),交叉檢查他庭各股積案。
五、檢查項目:民刑事視為不遲延案件。
六、檢查程序:
(一)依統計室所提供視為不遲延清單,由行政庭長按民事件數約四分之一;刑事件數全部平均分配於檢查庭長。
(二)請承辦股書記官整卷並填寫前頁檢查單之庭別等基本資料後送檢查庭長。
(三)請檢查庭長於檢查後三日內將本檢查單退研考科彙整,卷宗檢還原承辦股書記官。
事實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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