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加強清理民刑事視為不遲延案件業務計畫 第 3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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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檢查人員:本院民刑各庭庭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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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上述的法條名稱,即「臺灣高等法院加強清理民刑事視為不遲延案件業務計畫第3條」,我無法提供具體的釋義或相關範例,因為在提供的文本中並未包含有關該法條的相關資訊。
這條尚未偵測到引用或相關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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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