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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加強清理民刑事視為不遲延案件業務計畫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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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檢查方式:民事每三月檢查一次,刑事每半年檢查一次。分別請民、刑庭輪分檢查庭長(或審判長),交叉檢查他庭各股積案。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該法規第四項,民事案件每三個月檢查一次,而刑事案件則每半年檢查一次。檢查的方式是由民、刑庭輪流分檢查庭長(或審判長)來進行,並且交叉檢查其他庭各股的積案。換句話說,該法規要求法院定期檢查並監督民事和刑事案件的進展,以確保不會有過度拖延的案件存在。 這個問題是針對一份名為「臺灣高等法院加強清理民刑事視為不遲延案件業務計畫」的文件中的第4條進行解釋。根據所提供的上下文,無法找到具體的參考資料或範例與該法條相關。

這條尚未偵測到引用或相關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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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加強清理民刑事視為不遲延案件業務計畫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加強清理民刑事視為不遲延案件業務計畫第 4 條規定:「四、檢查方式:民事每三月檢查一次,刑事每半年檢查一次。分別請民、刑庭輪分檢查庭長(或審判長),交…」(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臺灣高等法院加強清理民刑事視為不遲延案件業務計畫第 4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