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加強清理民刑事視為不遲延案件業務計畫 第 6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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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檢查程序: (一)依統計室所提供視為不遲延清單,由行政庭長按民事件數約四分之一;刑事件數全部平均分配於檢查庭長。 (二)請承辦股書記官整卷並填寫前頁檢查單之庭別等基本資料後送檢查庭長。 (三)請檢查庭長於檢查後三日內將本檢查單退研考科彙整,卷宗檢還原承辦股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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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上述法規,臺灣高等法院加強清理民刑事視為不遲延案件業務計畫第 6 條的檢查程序包括以下內容: 一、依照統計室提供的視為不遲延清單,行政庭長將民事案件數約四分之一平均分配給檢查庭長,而刑事案件數則平均分配給所有檢查庭長。 二、承辦股書記官需要整理案卷並填寫前頁檢查單上的庭別等基本資料,然後提交給檢查庭長。 三、檢查庭長須在檢查後三日內將本檢查單退還給研考科彙整,並將卷宗還給承辦股書記官。 參考資料: 臺灣高等法院加強清理民刑事視為不遲延案件業務計畫第 6 條
- 書記官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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