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替代役役男服勤管理執行注意事項 第 13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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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三、替代役役男報到後一週內,應由人事室、服勤科(室)、替代役管理員或管理幹部各別施以職前業務講習;另得參加與業務相關之專業講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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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臺灣高等法院替代役役男服勤管理執行注意事項第 13 條規定了替代役役男報到後一週內應接受職前業務講習的要求。這項要求可以由人事室、服勤科(室)、替代役管理員或管理幹部進行講習,並且替代役役男還有權利參加與業務相關的專業講習。具體該如何執行以及哪些專業講習是相關的,需要參考臺灣高等法院替代役役男服勤管理執行注意事項的其他條文和相關規定。根據目前提供的資料,沒有具體提到其他條文和相關規定的內容,因此無法提供更詳細的解釋。
這條尚未偵測到引用或相關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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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