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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全國法規資料庫來源異動 102.10.25

臺灣高等法院替代役役男服勤管理執行注意事項

壹、訂定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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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本注意事項依據「司法院替代役役男服勤管理要點」第三十九點規定訂定。
貳、管理權責及勤務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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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服勤期間或加班期間:由各服勤科(室)主管管理之,如因特殊或業務需要,得由法警長或授權由各服勤科(室)督導員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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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備勤期間(除差假、服勤、參加訓練期間外): (一)由本院法警室派專人(下稱替代役管理員)陪同住宿管理。但得於自治範圍內授權委由替代役管理幹部管理。 (二)替代役備勤期間由法警室為管理單位,替代役管理員於管理役男職務時,受法警長之指揮監督,替代役管理幹部受替代役管理員或輪值法警之指揮監督。 (三)由役男服勤科(室)主管、法警長、人事室組成之督導小組,負責抽查、督導替代役役男備勤期間之生活作息、宿舍環境清潔、住宿紀律等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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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各服勤科(室)主管應指定科(室)內經銓敘合格實授之公務員為役男督導員,督導役男服勤;於分配役男勤務時應依替代役役男專長分配輔助性勤務,不得令役男以自己名義對外用印行文、對外行使對人民權利義務造成影響之公權力、享有獨任或決定權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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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替代役役男應受服勤科(室)主管之指揮監督,對於交辦業務應按各服勤科(室)主管編排之勤務確實執行,但有臨時或特別勤務必須變更時,應服從命令服勤。 服勤期間或備勤期間,不得有飲酒等不當行為,違者予以嚴處。
參、差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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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替代役役男服勤時間為上午八時三十分至十二分三十分,下午一時三十分至五時三十分,但得視實際情形酌量延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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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替代役役男應於服勤期間準時到院刷卡服勤,不得遲到早退。備勤時間除經准請假外,應於本院指定處所或宿舍休息待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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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替代役役男請假應遵守「替代役役男請假規則」及相關規定,事先填具假單,經服勤科(室)主管准後,通知法警長。如因故不克事先請假,應通報法警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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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替代役役男請事假一小時,應補勤一小時。補勤方式比照罰勤方式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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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替代役役男如遇身體不適,依下列方式處理: (一)服勤期間:病情輕微,向法警長報告並留置法警休息室休養。病情嚴重,派法警送合法醫療機構就醫並通知家長。 (二)備勤期間:病情輕微,由替代役管理員視情形權宜處置。病情嚴重,由替代役管理員送合法醫療機構就醫並通知家長。 (三)役男病情嚴重需返家休養者應辦妥病假手續始得離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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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替代役役男如因業務需要,經服勤科(室)主管指定延長服勤者,以採減免服勤時數為原則,不發給超勤加班費,但表現良好者,並得依替代役役男獎懲辦法規定給予榮譽假。 前項延長服勤於夜間 18 時後且連續滿 4 小時以上者,發夜點費 60 元。
肆、訓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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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三、替代役役男報到後一週內,應由人事室、服勤科(室)、替代役管理員或管理幹部各別施以職前業務講習;另得參加與業務相關之專業講習。
伍、住宿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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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四、本院替代役役男採集中住宿管理為原則,並實施早晚點名,但因家庭因素服替代役者,得返家住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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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五、替代役役男應於週一至週五上午八時離開宿所,週一至週四晚間七時三十前返回宿所備勤。 (一)由替代役管理員於週二至週五上午八時於宿所實施早點名,週一至週四晚間九時三十分實施晚點名。 (二)週一或國定例假日結束次日上午八時三十分至本院刑事庭大廈法警室中央台集合點名,視為收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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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六、備勤期間如需外出,須經本院替代役管理員許可,並辦妥請假手續後始得外出(未請假外出者視為擅離職役),外出時間以不超過二小時為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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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七、替代役役男於週五晚間或國定例假日放假離宿前,應先返回宿所辦妥請假手續及填妥外出聯絡資料,始得離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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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八、替代役役男宿舍生活公約,於不違反法令情形下,授權由法警長或替代役管理員會同替代役管理幹部商定,簽奉院長核定後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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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九、替代役役男於備勤或放假期間如遇重大意外或緊急事故,應儘速向替代役管理員報告,並由其即時向人事室通報,由人事室循通報系統作必要之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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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替代役役男於不影響勤務情形下,經事先報備後,得於因家庭因素返家住宿、利用輪休或例假日期間自行前往教育機構進修或合法立案公私立補習班補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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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一、替代役役男,於服勤期間表現良好者,於不影響勤務情形下,經簽奉 院長准後,得於夜間備勤(公餘)時間外出進修或補習,每週以二次為限,每次不得超過四小時,且須於夜間十時前返回住宿地點,向替代役管理員報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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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二、替代役役男無故逾假未歸或擅離職役,自逾假或擅離職役之時起算至返回服勤單位或宿所止,未滿一小時不計,累計二十四小時折算一日,累計逾一百六十八小時即逾七日。替代役役男如有上開情事,服勤科(室)主管、替代役管理員每次應依規定填寫「替代役役男擅離職役時間累計紀錄表」,會送人事室,必要時依法懲處,如累計逾七日將依規定移送司法機關偵辦。
陸、獎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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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三、替代役役男有下列情形者,得予榮譽假: (一)工作勤奮,服務認真。 (二)主動為民服務。 (三)擔任替代役管理幹部,領導有方。 (四)因業務需要,延長服勤時數,表現良好者。 (五)備勤期間,經替代役管理員考核,作息起居正常、無干擾其他役男、準時配合早晚點名、守時守分、無違反宿舍生活公約者。 (六)依「替代役役男獎懲辦法」核予嘉獎者,另加給四小時榮譽假;核予記功者,另加給八小時榮譽假;核予獎金或獎狀者,另加給十二小時榮譽假。 (七)其他由服勤科(室)主管、法警長提報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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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四、替代役役男之獎懲由法警長、服勤科(室)主管提報「替代役役男獎懲建議表」送交人事室,依「替代役役男獎懲辦法」、「司法院替代役役男服勤管理要點」及本注意事項規定辦理。 (一)榮譽假及罰勤由服勤科(室)主管、法警長填妥獎懲建議表提報人事室簽奉 院長核定後執行。必要時得送交本院替代役役男獎懲委員會審議。 (二)替代役役男記功、獎金、獎狀、記過、罰薪或輔導教育之獎懲,由服勤科(室)主管、法警長填妥獎懲建議表送交人事室,召開替代役役男獎懲委員會審議。審議或核定懲處前,應給予當事人書面或到場陳述意見之機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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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五、替代役役男對於予記過、罰薪或輔導教育之懲處不服時,得於懲處核定送達之次日起三十日內向司法院提出申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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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六、役男榮譽假及罰勤實施方式及抵銷標準: (一)榮譽假: 1.替代役役男請榮譽假,得以時計,並得累積申請。榮譽假應自核定日起三個月內用畢,逾期失效。 2.請榮譽假半日以上者,其返宿備勤規定如下: (1)自上午八時三十分起,請榮譽假半日以上未滿一日者,得於前晚辦妥離宿手續後不返回宿所備勤。 (2)當日請榮譽假至至下午十七時三十分止,達半日以上未滿一日者,於事先辦妥當晚離宿手續後,得至次日上班日上午八時三十分收假。 (3)全日請榮譽假者,於事先辦妥離宿手續後,得至榮譽假結束次日上班日上午八時三十分收假。 (二)罰勤應自簽准罰勤翌日起算一個月內執行完畢。執行方式如下: 1.由服勤科(室)主管、法警長於役男備勤期間,支配使用罰勤役男,平日以二小時為限,例假日以八小時為限。 2.例假日偕同本院輪值法警負責本院安全維護事宜,作為罰勤之勤務。 3.其他適當罰勤事項。 (三)榮譽假與罰勤時數得相互抵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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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七、本院應組成替代役役男獎懲委員會,審議替代役役男獎懲業務。替代役役男獎懲委員會由院長指派成員組成。
柒、考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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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八、服勤科(室)主管應於每年六月十五日及十二月十五日就替代役役男學識、才能、品德及績效等方面予以考(如附替代役役男服勤評量表),送交人事室存放於各員役籍資料袋內。
捌、附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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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九、本注意事項如有未盡事宜,依替代役役男相關規定辦理,並得隨時補充之。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替代役役男服勤管理執行注意事項全文共 30 條,最新異動日為 102.10.25,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本頁為全國法規資料庫公開法規全文之整理呈現,非正式公布文本;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LawPlayer 整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