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替代役役男服勤管理執行注意事項 第 21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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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一、替代役役男,於服勤期間表現良好者,於不影響勤務情形下,經簽奉 院長核准後,得於夜間備勤(公餘)時間外出進修或補習,每週以二次為限,每次不得超過四小時,且須於夜間十時前返回住宿地點,向替代役管理員報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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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中華民國替代役役男服勤管理執行注意事項第21條,替代役役男在服勤期間表現良好的情況下,可以獲得院長的簽奉核准後,在夜間備勤(公餘)時間外出進修或補習。每週最多可以兩次,每次不得超過四小時。而且必須在晚上十點前回到住宿地點,並向替代役管理員報到。 舉例來說,如果替代役役男在服勤期間展現出優異的表現,並經過院長的核准,他可以在夜間備勤(公餘)時間外出進修或補習,例如參加課程、培訓或學習特定技能。但每週最多只能外出兩次,每次不能超過四小時。同時,他必須在晚上十點之前返回住宿地點,並向替代役管理員報到。這可以讓替代役役男在服役期間有機會學習和提升自己的能力。
- 核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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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