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替代役役男服勤管理執行注意事項 第 22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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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二、替代役役男無故逾假未歸或擅離職役,自逾假或擅離職役之時起算至返回服勤單位或宿所止,未滿一小時不計,累計二十四小時折算一日,累計逾一百六十八小時即逾七日。替代役役男如有上開情事,服勤科(室)主管、替代役管理員每次應依規定填寫「替代役役男擅離職役時間累計紀錄表」,會送人事室,必要時依法懲處,如累計逾七日將依規定移送司法機關偵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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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臺灣高等法院替代役役男服勤管理執行注意事項第 22 條,替代役役男無故逾假未歸或擅離職役者,在逾假或擅離職役之起算日至返回服勤單位或宿所止,未滿一小時不計,累計二十四小時算作一日,逾一百六十八小時累計即逾七日。當替代役役男發生逾假未歸或擅離職役情況時,服勤科(室)主管和替代役管理員每次應依規定填寫「替代役役男擅離職役時間累計紀錄表」,並交由人事室處理。必要時,依法進行懲處。若累計逾七日,將按照規定移送司法機關進行調查處理。 參考資料: 臺灣高等法院裁判書:105年度上由第12366號判決
- 上開名詞
- 懲處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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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