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替代役役男服勤管理執行注意事項 第 23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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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三、替代役役男有下列情形者,得核予榮譽假: (一)工作勤奮,服務認真。 (二)主動為民服務。 (三)擔任替代役管理幹部,領導有方。 (四)因業務需要,延長服勤時數,表現良好者。 (五)備勤期間,經替代役管理員考核,作息起居正常、無干擾其他役男、準時配合早晚點名、守時守分、無違反宿舍生活公約者。 (六)依「替代役役男獎懲辦法」核予嘉獎者,另加給四小時榮譽假;核予記功者,另加給八小時榮譽假;核予獎金或獎狀者,另加給十二小時榮譽假。 (七)其他由服勤科(室)主管、法警長提報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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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替代役役男服勤管理執行注意事項》第23條規定了替代役役男可以獲得榮譽假的情形。具體情形包括:工作勤奮、服務認真;主動為民服務;擔任替代役管理幹部,領導有方;因業務需要延長服勤時間且表現良好;備勤期間表現良好,符合考核要求;根據《替代役役男獎懲辦法》核予嘉獎、記功、獎金或獎狀;其他由服勤科(室)主管、法警長提報的事項。 參考資料:《替代役役男服勤管理執行注意事項》
- 核名詞
- 替代役役男獎懲辦法法規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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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