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替代役役男服勤管理執行注意事項 第 25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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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五、替代役役男對於核予記過、罰薪或輔導教育之懲處不服時,得於懲處核定書送達之次日起三十日內向司法院提出申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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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提供的資訊,臺灣高等法院替代役役男服勤管理執行注意事項第 25 條規定,替代役役男在不服核予記過、罰薪或輔導教育之懲處時,可以在懲處核定書送達之次日起三十日內向司法院提出申訴。可參考的相關案例或裁判書我目前無法提供。
- 核名詞
- 懲處名詞
- 核定名詞
- 送達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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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