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替代役役男服勤管理執行注意事項 第 28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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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八、服勤科(室)主管應於每年六月十五日及十二月十五日就替代役役男學識、才能、品德及績效等方面予以考核(如附替代役役男服勤評量表),送交人事室存放於各員役籍資料袋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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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依據臺灣高等法院替代役役男服勤管理執行注意事項第28條,服勤科(室)主管應於每年6月15日及12月15日對替代役役男進行學識、才能、品德及績效等方面的考核。考核結果應以替代役役男服勤評量表的形式提交人事室,並存放於各員役籍資料袋內。這項規定的目的是為了評估替代役役男的表現以及確保管理的公正性。
- 核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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