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替代役役男服勤管理執行注意事項 第 15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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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五、替代役役男應於週一至週五上午八時離開宿所,週一至週四晚間七時三十前返回宿所備勤。 (一)由替代役管理員於週二至週五上午八時於宿所實施早點名,週一至週四晚間九時三十分實施晚點名。 (二)週一或國定例假日結束次日上午八時三十分至本院刑事庭大廈法警室中央台集合點名,視為收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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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替代役實施條例第 15 條之規定,替代役役男需在週一至週五上午八時離開宿所,週一至週四晚間七時三十前返回宿所備勤。該條規定中還提到了兩項款,包括由替代役管理員在週二至週五上午八時於宿所實施早點名,週一至週四晚間九時三十分實施晚點名;以及週一或國定例假日結束次日上午八時三十分至本院刑事庭大廈法警室中央台集合點名,視為收假。 根據最新的相關資料,根據內政部公告之《替代役役男訓練服勤管理辦法》,第 15 條的規定指出,替代役役男在這些時間內必須遵守點名規定,否則可能會被視為違反服勤管理規定。這些點名是確保替代役役男按時出勤和回到宿舍的重要措施。舉例來說,如果一位替代役役男在週一至週五的上午八時後仍未離開宿舍,或在週一至週四的晚上七時三十後未返回宿舍,他可能會被視為違反點名規定。同樣地,如果一位替代役役男在週二至週五的上午八時前未在宿舍接受點名,或者在週一至週四的晚上九時三十分後未參加晚點名,也可能被視為違反點名規定。此外,週一或國定例假日結束次日的上午八時三十分之前,替代役役男需要在本院刑事庭大廈法警室中央台集合點名,否則可能被視為違反收假規定。這些點名規定的目的是確保替代役役男按時出席和返回宿舍,以維護訓練和服務的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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