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替代役役男服勤管理執行注意事項 第 16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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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六、備勤期間如需外出,須經本院替代役管理員許可,並辦妥請假手續後始得外出(未請假外出者視為擅離職役),外出時間以不超過二小時為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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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依據臺灣高等法院替代役役男服勤管理執行注意事項第 16 條的規定,替代役役男在備勤期間如需外出,必須經本院替代役管理員許可,並辦妥請假手續後方可外出。若未經請假而外出,將視為擅離職役的行為。此外,外出時間原則上不得超過二小時。 範例參考資料:《臺灣高等法院替代役役男服勤管理執行注意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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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