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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替代役役男服勤管理執行注意事項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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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六、備勤期間如需外出,須經本院替代役管理員許可,並辦妥請假手續後始得外出(未請假外出者視為擅離職役),外出時間以不超過二小時為原則。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依據臺灣高等法院替代役役男服勤管理執行注意事項第 16 條的規定,替代役役男在備勤期間如需外出,必須經本院替代役管理員許可,並辦妥請假手續後方可外出。若未經請假而外出,將視為擅離職役的行為。此外,外出時間原則上不得超過二小時。 範例參考資料:《臺灣高等法院替代役役男服勤管理執行注意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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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替代役役男服勤管理執行注意事項 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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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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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臺灣高等法院替代役役男服勤管理執行注意事項第 16 條規定:「十六、備勤期間如需外出,須經本院替代役管理員許可,並辦妥請假手續後始得外出(未請假外出者視為擅離…」(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臺灣高等法院替代役役男服勤管理執行注意事項第 16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