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替代役役男服勤管理執行注意事項 第 2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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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服勤期間或加班期間:由各服勤科(室)主管管理之,如因特殊或業務需要,得由法警長或授權由各服勤科(室)督導員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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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台灣高等法院替代役役男服勤管理執行注意事項第2條,服勤期間或加班期間的管理由各服勤科(室)主管負責,如果因特殊或業務需要,可以由法警長或授權由各服勤科(室)督導員來管理。這意味著在替代役役男服務期間,服務科(室)主管應負責管理他們的服勤時間或加班時間,如果需要的話,法警長或督導員也可以被授權管理這些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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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