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替代役役男服勤管理執行注意事項 第 3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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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備勤期間(除差假、服勤、參加訓練期間外): (一)由本院法警室派專人(下稱替代役管理員)陪同住宿管理。但得於自治範圍內授權委由替代役管理幹部管理。 (二)替代役備勤期間由法警室為管理單位,替代役管理員於管理役男職務時,受法警長之指揮監督,替代役管理幹部受替代役管理員或輪值法警之指揮監督。 (三)由役男服勤科(室)主管、法警長、人事室組成之督導小組,負責抽查、督導替代役役男備勤期間之生活作息、宿舍環境清潔、住宿紀律等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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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臺灣高等法院替代役役男服勤管理執行注意事項第 3 條規定了替代役役男在備勤期間的管理要求。根據該條規定: 一、替代役役男在備勤期間需由本院法警室派專人(替代役管理員)陪同住宿管理,但在自治範圍內可以委由替代役管理幹部進行管理。 二、在備勤期間,替代役役男由法警室作為管理單位,替代役管理員在管理役男職務時須受法警長的指揮監督,而替代役管理幹部則受替代役管理員或輪值法警的指揮監督。 三、成立由役男服勤科(室)主管、法警長和人事室組成的督導小組,負責抽查、督導替代役役男在備勤期間的生活作息、宿舍環境清潔和住宿紀律等事項。 這些規定的目的是為了確保替代役役男在備勤期間的管理和生活紀律,並提供相應的監督和指導。根據上述法規,替代役役男在備勤期間需遵守管理要求,配合相關管理人員的指揮監督,同時也需要遵守住宿紀律和保持宿舍環境的清潔。督導小組則負責對替代役役男的行為進行抽查和督導,確保他們遵守相關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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