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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替代役役男服勤管理執行注意事項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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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各服勤科(室)主管應指定科(室)內經銓敘合格實授之公務員為役男督導員,督導役男服勤;於分配役男勤務時應依替代役役男專長分配輔助性勤務,不得令役男以自己名義對外用印行文、對外行使對人民權利義務造成影響之公權力、享有獨任或決定權限。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以上的法條:臺灣高等法院替代役役男服勤管理執行注意事項第 4 條的規定,在役男服勤期間,各服務科(室)主管應指定經銓敘合格實授之公務員為役男督導員,負責監督役男的服勤工作。此外,在分配役男勤務時,應根據替代役役男的專長分配輔助性勤務,不得讓役男以自己的名義對外發文使用印章,行使對人民權利義務產生影響之公權力,也不得享有獨任或決定權限。 關於這項法規的範例,根據資料顯示,替代役實施條例第四條第一款所定一般替代役之警察役別,當役男被派往監獄、看守所擔任立哨、崗哨、巡邏勤務等輔助勤務時,符合其他依法令從事於公共事務,具有法定職務權限之情形。在這種情況下,該役男在執行勤務時,可能會使用監所或看守所的印章,但必須在公權力的範圍內行使,並且不能享有獨任或決定權限。 以上是根據參考資料與法條進行的詮釋,請以該資料為主要依據。

  • 銓敘名詞
  • 公權力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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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替代役役男服勤管理執行注意事項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替代役役男服勤管理執行注意事項第 4 條規定:「四、各服勤科(室)主管應指定科(室)內經銓敘合格實授之公務員為役男督導員,督導役男服勤;於分配役…」(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臺灣高等法院替代役役男服勤管理執行注意事項第 4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