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替代役役男服勤管理執行注意事項 第 5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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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替代役役男應受服勤科(室)主管之指揮監督,對於交辦業務應按各服勤科(室)主管編排之勤務確實執行,但有臨時或特別勤務必須變更時,應服從命令服勤。 服勤期間或備勤期間,不得有飲酒等不當行為,違者予以嚴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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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臺灣高等法院替代役役男服勤管理執行注意事項第5條,替代役役男應受服勤科(室)主管之指揮監督,對於交辦業務應按各服勤科(室)主管編排之勤務確實執行。這表示替代役役男在服務期間需要服從主管的指揮和监督,並且按照主管編排的勤務計劃進行工作。 此外,服勤期間或備勤期間,替代役役男不得有飲酒等不當行為,違反者會受到嚴厲處罰。這是為了確保在服勤期間保持良好的紀律和專業態度。 參考資料:臺灣高等法院替代役役男服勤管理執行注意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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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