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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替代役役男服勤管理執行注意事項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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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替代役役男服勤時間為上午八時三十分至十二分三十分,下午一時三十分至五時三十分,但得視實際情形酌量延長。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依臺灣高等法院替代役役男服勤管理執行注意事項第 6 條的規定,替代役役男的服勤時間為上午八時三十分至十二分三十分,下午一時三十分至五時三十分。然而,根據該條規定,服勤時間得視實際情形酌量延長。這表示服勤時間是有彈性的,根據實際需求可以延長服勤時間。例如,如果在某些特殊情況下需要額外的人手或是工作需要更長的時間,服勤時間可根據情況而定。這個規定的目的是確保替代役役男能夠有效地履行其服勤職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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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替代役役男服勤管理執行注意事項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替代役役男服勤管理執行注意事項第 6 條規定:「六、替代役役男服勤時間為上午八時三十分至十二分三十分,下午一時三十分至五時三十分,但得視實際情形…」(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臺灣高等法院替代役役男服勤管理執行注意事項第 6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