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替代役役男服勤管理執行注意事項 第 6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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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替代役役男服勤時間為上午八時三十分至十二分三十分,下午一時三十分至五時三十分,但得視實際情形酌量延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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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依臺灣高等法院替代役役男服勤管理執行注意事項第 6 條的規定,替代役役男的服勤時間為上午八時三十分至十二分三十分,下午一時三十分至五時三十分。然而,根據該條規定,服勤時間得視實際情形酌量延長。這表示服勤時間是有彈性的,根據實際需求可以延長服勤時間。例如,如果在某些特殊情況下需要額外的人手或是工作需要更長的時間,服勤時間可根據情況而定。這個規定的目的是確保替代役役男能夠有效地履行其服勤職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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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