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替代役役男服勤管理執行注意事項 第 9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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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替代役役男請事假一小時,應補勤一小時。補勤方式比照罰勤方式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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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臺灣高等法院替代役役男服勤管理執行注意事項第9條之規定,替代役役男請事假一小時時,應當補勤一小時。補勤的方式則要參照罰勤的方式進行。例如,在某特定情況下,替代役役男因事請假了一小時,那麼根據法規,他必須在後續工作時間中補上一小時的勤務。這樣的規定是為了確保替代役役男在請事假後能夠正常完成其職責,同時維護役政管理的正常運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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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