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替代役役男服勤管理執行注意事項 第 10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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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替代役役男如遇身體不適,依下列方式處理: (一)服勤期間:病情輕微,向法警長報告並留置法警休息室休養。病情嚴重,派法警送合法醫療機構就醫並通知家長。 (二)備勤期間:病情輕微,由替代役管理員視情形權宜處置。病情嚴重,由替代役管理員送合法醫療機構就醫並通知家長。 (三)役男病情嚴重需返家休養者應辦妥病假手續始得離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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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臺灣高等法院替代役役男服勤管理執行注意事項第10條的規定,當替代役役男遇到身體不適時,有以下的處理方式: 1. 在服勤期間,如果病情輕微,役男應向法警長報告並留置法警休息室休養;如果病情嚴重,則應派法警將役男送往合法的醫療機構就醫,並通知家長。 2. 在備勤期間,如果病情輕微,替代役管理員可以依情況權宜處置;如果病情嚴重,則由替代役管理員將役男送往合法的醫療機構就醫,並通知家長。 3. 如果役男的病情嚴重需要回家休養,則必須辦理病假手續後才能離開。 根據這項法規,替代役役男在遇到身體不適時,應根據病情的輕重,向相應的管理員報告並接受適當的處理和醫療照顧。該法規的目的是確保役男的身體健康和福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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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