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替代役役男服勤管理執行注意事項 第 11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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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替代役役男如因業務需要,經服勤科(室)主管指定延長服勤者,以採減免服勤時數為原則,不發給超勤加班費,但表現良好者,並得依替代役役男獎懲辦法規定給予榮譽假。 前項延長服勤於夜間 18 時後且連續滿 4 小時以上者,核發夜點費 60 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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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台灣高等法院替代役役男服務管理執行注意事項第 11 條,如果替代役役男因業務需要被主管指定延長服務,原則上不會支付超勤加班費,但對於表現良好的替代役役男,可以根據替代役役男獎懲辦法給予榮譽假。此外,當延長服務在晚上18時之後且持續時間超過4小時時,可以核發夜點費60元。這些規定的目的是為了提供替代役役男彈性的工作時間安排,並且根據表現給予相應的獎勵和福利。
- 替代役役男獎懲辦法法規
- 核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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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