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替代役役男服勤管理執行注意事項 第 18 條
快速跳轉
十八、替代役役男宿舍生活公約,於不違反法令情形下,授權由法警長或替代役管理員會同替代役管理幹部商定,簽奉院長核定後實施。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提供的資料,我無法找到有關臺灣高等法院替代役役男服勤管理執行注意事項第18條的內容。
- 法令名詞
- 核定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回 臺灣高等法院替代役役男服勤管理執行注意事項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