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為提高刑事案件鑑定人到庭意願,以利交互詰問之實施,特訂定本要點。 關於本要點之適用範圍,包含受法院或檢察官選任之自然人,以及為法院或檢察官囑託或當事人委任之機關、機構或團體實施鑑定或審查之人。
對於禮遇刑事案件鑑定人實施要點第 1 條的釋義,我不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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