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禮遇刑事案件鑑定人實施要點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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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法官指定庭期前,宜指示書記官事先徵詢鑑定人方便到庭之時間,並酌留鑑定人請假、安排私人事務及準備出庭資料之時間;指定庭期,應注意案件庭訊時間之間隔,並準時開庭,避免鑑定人久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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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提供的資料,無法找到與禮遇刑事案件鑑定人實施要點第2條相關的內容。

  • 書記官名詞
  • 鑑定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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禮遇刑事案件鑑定人實施要點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禮遇刑事案件鑑定人實施要點第 2 條規定:「二、法官指定庭期前,宜指示書記官事先徵詢鑑定人方便到庭之時間,並酌留鑑定人請假、安排私人事務及準…」(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禮遇刑事案件鑑定人實施要點第 2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