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禮遇刑事案件鑑定人實施要點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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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法院寄發鑑定傳票時,應附具「鑑定人到庭注意事項」,列載鑑定人之權利、義務、待鑑定、報告或說明之事項、預估之開庭所需時間及應攜帶之資料,並註明鑑定人若因到庭鑑定、報告或說明而需法院於開庭前備妥相關資料時,請事先通知法院準備。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禮遇刑事案件鑑定人實施要點第3條規定了法院寄發鑑定人傳票時應附具的「鑑定人到庭注意事項」,其中包括列載鑑定人的權利、義務、待鑑定的事項、報告或說明的事項、預估的開庭所需時間以及應攜帶的資料。此外,該條還要求在傳票上註明,如果鑑定人因到庭鑑定、報告或說明而需要法院在開庭前準備相關資料,請事先通知法院準備。 這個回答是根據禮遇刑事案件鑑定人實施要點進行的解釋。

  • 鑑定名詞
  • 傳票名詞
  • 攜帶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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禮遇刑事案件鑑定人實施要點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禮遇刑事案件鑑定人實施要點第 3 條規定:「三、法院寄發鑑定人傳票時,應附具「鑑定人到庭注意事項」,列載鑑定人之權利、義務、待鑑定、報告或說…」(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禮遇刑事案件鑑定人實施要點第 3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