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法院寄發鑑定人傳票時,應附具「鑑定人到庭注意事項」,列載鑑定人之權利、義務、待鑑定、報告或說明之事項、預估之開庭所需時間及應攜帶之資料,並註明鑑定人若因到庭鑑定、報告或說明而需法院於開庭前備妥相關資料時,請事先通知法院準備。
禮遇刑事案件鑑定人實施要點第3條規定了法院寄發鑑定人傳票時應附具的「鑑定人到庭注意事項」,其中包括列載鑑定人的權利、義務、待鑑定的事項、報告或說明的事項、預估的開庭所需時間以及應攜帶的資料。此外,該條還要求在傳票上註明,如果鑑定人因到庭鑑定、報告或說明而需要法院在開庭前準備相關資料,請事先通知法院準備。 這個回答是根據禮遇刑事案件鑑定人實施要點進行的解釋。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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