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法院傳喚鑑定人時,應於傳票註記法院及書記官連絡電話、法院地圖及可利用之大眾運輸工具,以利鑑定人到庭。法院鄰近之道路及其他重要路口,應設置明顯路標,俾便鑑定人循線到院。法院於客觀條件許可下,宜對鑑定人提供接待及停車位服務,並於傳票附記。
由於上述提供的文本未提及禮遇刑事案件鑑定人實施要點第4條的內容,所以無法回答這個問題。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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