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禮遇刑事案件鑑定人實施要點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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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法院傳喚鑑定人時,應於傳票註記法院及書記官連絡電話、法院地圖及可利用之大眾運輸工具,以利鑑定人到庭。法院鄰近之道路及其他重要路口,應設置明顯路標,便鑑定人循線到院。法院於客觀條件許可下,宜對鑑定人提供接待及停車位服務,並於傳票附記。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由於上述提供的文本未提及禮遇刑事案件鑑定人實施要點第4條的內容,所以無法回答這個問題。

  • 傳喚名詞
  • 鑑定名詞
  • 傳票名詞
  • 書記官名詞
  • 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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禮遇刑事案件鑑定人實施要點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禮遇刑事案件鑑定人實施要點第 4 條規定:「四、法院傳喚鑑定人時,應於傳票註記法院及書記官連絡電話、法院地圖及可利用之大眾運輸工具,以利鑑定…」(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禮遇刑事案件鑑定人實施要點第 4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