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鑑定人不能到場或有其他必要情形,法院宜儘量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七條、第一百九十七條規定,於聽取當事人及辯護人之意見後,就鑑定人所在或於其所在地法院訊問之,或利用鑑定人所在與法院間之聲音及影像相互傳送之科技設備,依刑事訴訟遠距訊問作業辦法規定,對鑑定人實施遠距訊問。
根據禮遇刑事案件鑑定人實施要點第5條的規定,如果鑑定人無法親自到場或有其他必要情形,法院應遵循刑事訴訟法第177條、第197條的規定,在聽取當事人和辯護人的意見後,可以在鑑定人所在地法院訊問鑑定人,或者利用聲音和影像相互傳輸的科技設備對鑑定人進行遠距訊問,具體的遠距訊問程序需參照刑事訴訟遠距訊問作業辦法的相關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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