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禮遇刑事案件鑑定人實施要點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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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鑑定人到庭陳述,應予以適當尊重,並避免其受到不當之騷擾。法官於進行交互詰問前,應先曉諭詰問之人尊重鑑定人之意旨,並於詰問進行中,依職權限制或制止明顯有礙鑑定人尊嚴之詰問。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禮遇刑事案件鑑定人實施要點第8條規定了對鑑定人的禮遇和尊重,要求法官在進行交互詰問之前,應曉諭詰問者尊重鑑定人的意旨,並在詰問過程中依職權限制或制止明顯有礙鑑定人尊嚴的詰問。這是為了保護鑑定人的權益,確保他們能夠安心提供證詞和鑑定意見,而不受到不當的騷擾或壓力。 根據《刑事訴訟法》中的相關規定,被告及其代理人或辯護人有權對證人、鑑定人進行詰問,並且有權在被訊問證人或鑑定人時在場。根據法律規定,被告在訊問證人或鑑定人時在場的權利是不可任意剝奪的,除非證人或鑑定人在被告面前不能自由陳述。在這種情況下,經聽取檢察官和辯護人的意見後,審判長可以命令被告退庭,但在聽取完陳述後,應再命令被告入庭,告知陳述的要旨,並給予詰問或對質的機會。(參考資料:刑事訴訟法第166條、169條) 此外,在共同被告案件調查時,被告本人的案件調查適用一些關於證人的規定。根據修正後的刑事訴訟法規定,被告(共同被告)有權對證人提出詰問,確保被告本人有對質詰問的機會。(參考資料:刑事訴訟法第166條第6項、196條、287-2條)。 在進行詰問時,必須遵守相應的程序和法律規定。根據修正後的刑事訴訟法,被告如無辯護人並且不希望進行詰問時,審判長仍應詢問證人、鑑定人的意見。(參考資料:刑事訴訟法第166條第1項)。 唯證人已由法官合法訊問,且在訊問時已經給予當事人詰問的機會,如果其陳述內容明確且沒有詢問的必要,則不得再次傳喚該證人。(參考資料:刑事訴訟法第196條)。 根據以上法規,可以得出以下範例:一名證人在被法官訊問時,被告的辯護律師對他進行了詰問。在這種情況下,如果法官認為在詢問之前證人已經提供了充分的陳述並且再次詰問是不必要的,那麼被告的辯護律師就無法再次傳喚該證人進行詰問。

  • 鑑定名詞
  • 騷擾名詞
  • 交互詰問名詞
  • 曉諭名詞
  • 詰問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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禮遇刑事案件鑑定人實施要點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禮遇刑事案件鑑定人實施要點第 8 條規定:「八、鑑定人到庭陳述,應予以適當尊重,並避免其受到不當之騷擾。法官於進行交互詰問前,應先曉諭行詰問…」(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禮遇刑事案件鑑定人實施要點第 8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