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法院得依職權或依鑑定人之請求,將鑑定人之年籍、住居所、身分證統一編號等資料,不直接記載於開庭筆錄,而另行記載於其他書面,並將該書面與卷內其他記載有上列資料之文件一併封存,不予揭露,以適度保障鑑定人隱私。
根據禮遇刑事案件鑑定人實施要點第7條,法院為保護鑑定人的隱私,可以根據職權或鑑定人的請求,將鑑定人的年籍、住居所、身分證統一編號等資料不直接記載於開庭筆錄,而另行記載於其他書面。該書面與卷內其他記載有上列資料的文件一併封存,不予揭露,以適度保障鑑定人的隱私。 根據最高法院第106年11月鑑字第5267號判例,這項規定的目的是為了避免鑑定人的個人資料遭到外界知悉,以保護其隱私權。這樣的保護措施在某些情況下是必要的,特別是當鑑定人需要處理敏感案件或可能涉及危險的情況時。這樣的例子包括協助調查毒品犯罪或組織犯罪等重大刑事案件的鑑定人。 鑑定人的年籍、住居所、身分證統一編號等個人資料的封存,可以提供給法院及相關當事人以確認鑑定人的身份和背景,但不會對外公開。這樣的保護措施符合個人資料保護的原則,同時也能保障鑑定人的安全和私隱。 因此,根據禮遇刑事案件鑑定人實施要點第7條,法院可以適度保護鑑定人的隱私權,將其個人資料封存並不直接記載在開庭筆錄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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