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捐助及組織章程 第 3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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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會之基金為新臺幣一百億元,除鼓勵民間捐助外,由司法院逐年編列預算捐助。創立基金新臺幣五億元,由司法院於第一個年度循預算程序捐助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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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捐助及組織章程第 3 條規定如下:本會之基金為新臺幣一百億元,除鼓勵民間捐助外,由司法院逐年編列預算捐助。創立基金新臺幣五億元,由司法院於第一個年度循預算程序捐助之。 該條規定了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的基金金額和來源。根據這條規定,基金的總額為新臺幣一百億元。除了鼓勵民間捐助外,司法院每年還會編列預算進行捐助。此外,該條還提到了創立基金的金額為新臺幣五億元,並且在第一個年度循預算程序進行捐助。這些規定旨在確保基金會有足夠的資金來實現其法律扶助的目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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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