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捐助及組織章程 第 4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本會經費來源如下: 一、司法院依本會業務需求,逐年編列預算補助。 二、中央政府相關部會之補助款。 三、直轄市、縣(市)政府之補助款。 四、支付公庫之緩起訴處分金或協商判決金。 五、全國性及各地方律師公會之捐贈。 六、基金之孳息。 七、受扶助人依本法所分擔或負擔之酬金及必要費用。 八、其他團體或個人之捐贈。 九、其他收入。 前項第五款、第八款、第九款之收入,於會計年度結束後之結餘款,應轉入前條所定之基金。 第一項第四款之經費,由司法院依前三年度平均總金額百分之十五,併同第一項第一款預算編列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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