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捐助及組織章程 第 4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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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會經費來源如下: 一、司法院依本會業務需求,逐年編列預算補助。 二、中央政府相關部會之補助款。 三、直轄市、縣(市)政府之補助款。 四、支付公庫之緩起訴處分金或協商判決金。 五、全國性及各地方律師公會之捐贈。 六、基金之孳息。 七、受扶助人依本法所分擔或負擔之酬金及必要費用。 八、其他團體或個人之捐贈。 九、其他收入。 前項第五款、第八款、第九款之收入,於會計年度結束後之結餘款,應轉入前條所定之基金。 第一項第四款之經費,由司法院依前三年度平均總金額百分之十五,併同第一項第一款預算編列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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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捐助及組織章程第4條的內容,該基金會的經費來源如下: 1. 司法院按照基金會業務需求逐年編列預算補助。 2. 中央政府相關部會提供的補助款。 3. 直轄市、縣(市)政府提供的補助款。 4. 支付公庫的緩起訴處分金或協商判決金。 5. 全國性及各地方律師公會的捐贈。 6. 基金的孳息。 7. 受扶助人根據本法所分擔或負擔的酬金及必要費用。 8. 其他團體或個人的捐贈。 9. 其他收入。 其中,第五款、第八款、第九款的收入在會計年度結束後的結餘款應轉入前一款所規定的基金中。另外,第一項第四款的經費由司法院根據前三年平均總金額的百分之十五,與第一項第一款的預算一同編列。 參考資料: - 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捐助及組織章程 - 相關法律法規及相關行政機關公告
- 緩起訴名詞
- 必要費用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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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