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捐助及組織章程 第 39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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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會應依設立目的,擬定年度工作計畫及經費預算,並於會計年度開始前六個月陳報司法院。本會應於會計年度結束後二個月內辦理結算,造具下列書表,經董事會議、監察人會議審定後,連同會議紀錄報請司法院備查: 一、年度業務工作報告書。 二、決算書。 三、財產清冊。 四、本會財務收支報告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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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捐助及組織章程第39條,該法條要求法律扶助基金會在會計年度開始前六個月內擬定年度工作計畫及經費預算,並在會計年度結束後二個月內辦理結算,並造具相關書表,包括年度業務工作報告書、決算書、財產清冊和財務收支報告書。這些書表需要經過董事會和監察人會議的審定後,連同會議紀錄一起報請司法院備查。 根據司法院相關裁判書和判決書,我無法找到與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捐助及組織章程第39條直接相關的範例,因此無法提供參考資料。
- 監察人名詞
- 審定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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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