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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捐助及組織章程 第 39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本會應依設立目的,擬定年度工作計畫及經費預算,並於會計年度開始前六個月陳報司法院。本會應於會計年度結束後二個月內辦理結算,造具下列書表,經董事會議、監察人會議審定後,連同會議紀錄報請司法院備查: 一、年度業務工作報告書。 二、決算書。 三、財產清冊。 四、本會財務收支報告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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