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捐助及組織章程 第 41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依本法及本章程授權訂定之辦法,經董事會決議後實施,並報請司法院備查。但下列辦法之訂定、修正及廢止,應經司法院核定: 一、依本法第五條第三項訂定之受法律扶助者無資力認定標準。 二、依本法第十六條第二項訂定之法律扶助施行範圍辦法。 三、依本法第二十三條第三項、第四項授權訂定涉及人事經費之辦法。 四、依本法第三十條訂定之法律扶助酬金計付辦法及必要費用計付辦法。五、依本章程第二十五條第一項訂定之組織編制辦法。 六、依本章程第二十五條第三項訂定之人事事項管理辦法。 七、依本章程第四十條訂定之基金管理及運用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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