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捐助及組織章程 第 41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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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本法及本章程授權訂定之辦法,經董事會決議後實施,並報請司法院備查。但下列辦法之訂定、修正及廢止,應經司法院核定: 一、依本法第五條第三項訂定之受法律扶助者無資力認定標準。 二、依本法第十六條第二項訂定之法律扶助施行範圍辦法。 三、依本法第二十三條第三項、第四項授權訂定涉及人事經費之辦法。 四、依本法第三十條訂定之法律扶助酬金計付辦法及必要費用計付辦法。五、依本章程第二十五條第一項訂定之組織編制辦法。 六、依本章程第二十五條第三項訂定之人事事項管理辦法。 七、依本章程第四十條訂定之基金管理及運用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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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捐助及組織章程第 41 條》,該法律扶助基金會在進行以下辦法的訂定、修正和廢止時,需經司法院核定: 1. 依《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法》第五條第三項所訂定的無資力認定標準。 例如,當法律扶助基金會在訂定受法律扶助的人士無資力認定標準時,需經司法院核定。 2. 依《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法》第十六條第二項所訂定的法律扶助施行範圍辦法。 例如,當法律扶助基金會在訂定法律扶助的實施範圍辦法時,需經司法院核定。 3. 依《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法》第二十三條第三項、第四項所授權訂定涉及人事經費的辦法。 例如,當法律扶助基金會在訂定涉及人事經費的辦法時,需經司法院核定。 4. 依《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法》第三十條所訂定的法律扶助酬金計付辦法及必要費用計付辦法。 例如,當法律扶助基金會在訂定法律扶助的酬金支付辦法和必要費用支付辦法時,需經司法院核定。 5. 依《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捐助及組織章程》第二十五條第一項所訂定的組織編制辦法。 例如,當法律扶助基金會在訂定組織的編制辦法時,需經司法院核定。 6. 依《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捐助及組織章程》第二十五條第三項所訂定的人事事項管理辦法。 例如,當法律扶助基金會在訂定人事事項的管理辦法時,需經司法院核定。 7. 依《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捐助及組織章程》第四十條所訂定的基金管理及運用辦法。 例如,當法律扶助基金會在訂定基金的管理和運用辦法時,需經司法院核定。 參考資料: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捐助及組織章程 https://law-out.moj.gov.tw/LawContent.aspx?id=FL004392
- 廢止名詞
- 核定名詞
- 無資力名詞
- 必要費用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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