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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捐助及組織章程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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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會因情事變遷,致不能達捐助目的時,應經董事會決議,報請司法院核定後,解散之。本會解散後,應依法辦理清算,其剩餘財產,歸屬國庫。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捐助及組織章程第 42 條,如果基金會因情勢變遷無法達到捐助目的,董事會必須經過決議,並向司法院申請核准解散。解散後,基金會應按照法律程序進行清算,剩餘財產將歸屬於國庫。 這段法條規定了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的解散程序。當基金會無法實現捐助目的時,董事會必須經過決議,並向司法院申請解散。一旦解散,基金會必須按照法律的規定進行清算,並將剩餘的財產交還給國庫。 參考資料: - 《財團法人法》第 39 條第 3 項、第 40 條第 1 項、第 41 條第 1 項

  • 核定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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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捐助及組織章程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捐助及組織章程第 42 條規定:「本會因情事變遷,致不能達捐助目的時,應經董事會決議,報請司法院核定後,解散之。本會解散後,應依法…」(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捐助及組織章程第 42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