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捐助及組織章程 第 42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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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會因情事變遷,致不能達捐助目的時,應經董事會決議,報請司法院核定後,解散之。本會解散後,應依法辦理清算,其剩餘財產,歸屬國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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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捐助及組織章程第 42 條,如果基金會因情勢變遷無法達到捐助目的,董事會必須經過決議,並向司法院申請核准解散。解散後,基金會應按照法律程序進行清算,剩餘財產將歸屬於國庫。 這段法條規定了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的解散程序。當基金會無法實現捐助目的時,董事會必須經過決議,並向司法院申請解散。一旦解散,基金會必須按照法律的規定進行清算,並將剩餘的財產交還給國庫。 參考資料: - 《財團法人法》第 39 條第 3 項、第 40 條第 1 項、第 41 條第 1 項
- 核定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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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