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捐助及組織章程 第 6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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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會辦理事項如下: 一、訂定、修正及廢止法律扶助辦法。 二、規劃、執行法律扶助事務。 三、法律扶助經費之募集、管理及運用。 四、推廣法律扶助、弱勢人權議題之教育。 五、受理機關(構)、團體委託執行法律扶助事務。 六、推動與法律扶助、弱勢人權議題相關之法令建置。 七、不服分會審查委員會決定之覆議案件。 八、扶助律師之評鑑。 九、督導、管理及考核分會等事務。 十、其他法律扶助事宜。 本會辦理前項第五款之事項,應依本會與委託之政府機關(構)、團體之契約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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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捐助及組織章程第6條的規定,法律扶助基金會的辦理事項包括但不限於以下內容: 1. 訂定、修正及廢止法律扶助辦法。 2. 規劃、執行法律扶助事務。 3. 管理、募集和運用法律扶助經費。 4. 宣傳法律扶助和弱勢人權議題的教育。 5. 接受政府機關(構)和團體委託執行法律扶助事務。 6. 推動相關法律扶助和弱勢人權議題的法令制定。 7. 對不服分會審查委員會決定的案件進行覆議。 8. 對受助律師進行評鑑。 9. 監督、管理和考核分會等事務。 10. 其他與法律扶助相關的事項。 根據該參考資料,法律扶助基金會的主要職責是提供法律扶助,包括制定相關法律扶助辦法、執行法律扶助事務、管理和運用相關經費,並推動相關的教育和法令建置。該基金會還可以接受政府機關(構)和團體的委託來執行法律扶助事務。 此外,法律扶助基金會辦理第五款事項時,必須按照基金會與委託的政府機關(構)或團體之契約進行辦理。 備註:以上回答是根據提供的資料所作的分析和推論,並沒有直接引用該文件中的部分。
- 廢止名詞
- 法令名詞
- 核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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