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民事庭大廈視聽室使用管理要點 第 4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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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使用與分配原則: (一)開放時間除每星期指定一天供法官優先使用外,其他時段依各庭科室現有員額比例分配使用次數,其規範另訂之。 (二)使用單位或同仁請親至民事庭大廈法警室登記後開啟本室,用畢通知法警室上鎖關閉;次日由總務科派員檢視場所與設備。 (三)基於資源共享、文康同樂原則,使用中不得拒絕其他同仁加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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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庭大廈視聽室使用管理要點第4條規定了使用與分配原則,以下對其進行釋義: (一)根據該規定,開放時間中除了每週指定一天供法官優先使用外,其他時段的使用次數則按照各庭科室現有員額比例進行分配。這意味著不同庭科室的法官在使用視聽室時會根據員額比例來分配使用次數。 (二)該條還規定,使用視聽室的單位或個人需親自到民事庭大廈法警室登記後才可以開啟視聽室,使用結束後要通知法警室關閉並上鎖。次日會由總務科的人員來檢視場所和設備,以確保其正常運行。 (三)最後一點和資源共享和文康同樂原則有關,該規定指出在使用過程中不能拒絕其他同仁的加入。這意味著視聽室的使用應該是公平和開放的,其他同仁在沒有影響正常運作的前提下可以加入使用。 相關參考資料: 我目前無法存取具體參考資料,建議您查閱臺灣高等法院民事庭大廈視聽室相關文件或相關法例進一步了解該條的具體內容及其適用情況。
- 民事庭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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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