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辦理刑事訴訟協商程序案件應行注意事項 第 9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九 (協商判決範圍) 為明執行範圍,檢察官及被告如就刑訴法第四五五條之二第一項第二款至第四款所定事項達成合意,法院於作成協商判決時,應將上開事項附記於判決書或代替判決書之宣示判決筆錄。 (刑訴法四五五之四第三項)
這條法條還沒有人寫下共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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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 (協商判決範圍) 為明執行範圍,檢察官及被告如就刑訴法第四五五條之二第一項第二款至第四款所定事項達成合意,法院於作成協商判決時,應將上開事項附記於判決書或代替判決書之宣示判決筆錄。 (刑訴法四五五之四第三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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